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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房时间却与口头约定不同,该如何处理?

时间:2025-02-25|栏目:江山刑事律师|
根据2021年实施的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,房屋定金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:1、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;2、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3、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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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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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以合同约定为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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